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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谯区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的通知》

栏目类型:市级文件  作者:admin 时间:2008-8-27

 
南谯区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我中心原与南谯区各单位签定的委托划款协议停止执行。从现在起,由各单位自行汇缴,各单位应于每月发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帐户内。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及时准确记入个人账户,请各单位及时办理变更、封存、清理挂账、对账等手续,维护职工的权益。各单位用款程序按照南谯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规定执行。
  户  名: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开户行:建行建业支行
  帐  号:34001732208050415796
  特此通知。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8年8月25日
版权所有: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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