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栏目类型:市级文件 作者:admin 时间:2008-8-12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安徽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05]2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职工提取范围
1.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2.职工租住房屋超出家庭收入总额规定比例的;
3.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其他突发事件且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重大疾病是指: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失代偿期肝硬化、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肺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等;突发事件是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伤害等。
二、提取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1.职工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应提供县、市、区当年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2.房租超出家庭收入总额15%的,应提供租赁合同、税务局开具的交付房租凭证、家庭成员的职业及收入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提取额度为房租超出家庭总收入15%的租金部分。
3. 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其他突发事件且造成家庭人均生活费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患有重大疾病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近期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家庭成员的职业及收入证明、提取人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等;发生突发事件的须提供有关部门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