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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我中心原与南谯区各单位签定的委托划款协议停止执行。从现在起,由各单位自行汇缴,各单位应于每月发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帐户内。
祥情请见“市级文件”-《关于南谯区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的通知》和“下载中心”-《住房公积金支付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