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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服务费

栏目类型:金融动态  作者:admin 时间:2008-11-17

  新华网沈阳11月13日专电(记者 杨成军)记者从沈阳市物价局获悉,沈阳市现已调整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服务费的收费标准,进一步降低了贷款购房者的资金负担。

  目前,在沈阳市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须交纳贷款担保服务费。沈阳原有收费标准以10年为界,10年以下按贷款额的0.8%收取;11年以上按贷款额的0.9%收取。调整后,新收费标准把1年至30年分成六段,分别制定了新的收取比例。

  具体为,贷款担保期限1年-5年,按贷款额的0.3%收取;贷款担保期限6年-10年,按贷款额的0.6%收取;贷款担保期限11年-15年,按贷款额的0.7%收取;贷款担保期限16年-20年,按贷款额的0.8%收取;贷款担保期限21年-25年,按贷款额的0.9%收取;贷款担保期限26年-30年,按贷款额的1%收取。新收费标准规定,在交纳贷款担保服务费时,不足200元的,将按200元收取。

  据介绍,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涵盖了沈阳1万多个单位、100多万职工。截至2007年底,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累计发放142亿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沈阳市14家有住房消费信贷投放的机构中名列第一。目前,沈阳市近400个楼盘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均能办理公积金贷款,占全市开发楼盘的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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