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信息将向全社会公开栏目类型:金融动态 作者:admin 时间:2008-9-4
《关于进一步规范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自9月1日起颁布实施,自此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过程中产生的有关信息等将向全社会公开。
据天津日报9月2日报道,从9月1日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信息将向全社会公开。这是9月1日颁布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做出的规定。
公开信息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国务院及其部委、人大等机构部门、市政府出台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需公开的有关信息: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设置、职能和工作规则,包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姓名、职务和所在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设置、职能和联系方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会议信息及重大决策事项;2.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办法,包括办理各项业务涉及的依据和标准、流程、要件和时限;3.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提取、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增值收益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情况;4.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增值收益表和财务情况说明;5.住房公积金管理及业务发展中长期规划;6.其他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同意后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三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过程中产生的有关信息: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机构设置、职能,包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机构、分中心和管理部、负责人名单,对外办理业务的网点地址、业务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办公时间;2.受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名称;3.对于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或者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依法处罚后仍不办理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公开该单位名单;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应组织缴存业务承办银行通过各缴存单位向缴存职工发放结息单,告知其缴存余额信息,缴存职工和单位对信息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和予以更正。柜台和自动查询终端查询服务应提供近三年的职工或单位的明细账信息,电话及网络查询服务应提供当年缴存、提取、结息及余额信息。通过柜台申请查询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场予以答复。申请查询超过三年以上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应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5.其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不予公开信息的规定: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涉及个人隐私的;三、正在讨论、尚未做出决定的(公开征询意见除外);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不予公开。 |